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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孕事件近年时有发生,专家建议在刑法上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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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2025-04-05 10:39: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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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名2007年出生的女孩为1974年出生的江西籍男子代孕,近日在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人民医院产下双胞胎。目前,当地卫健部门已对相关情况进行初步核查,产子一事属实。此次代孕事件发生后,引起社会广泛关注。

代孕事件近年时有发生,专家建议在刑法上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

根据原卫生部颁布的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》,明确禁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。

既然我国明文规定代孕违法,为何仍然前有青岛汽配城地下代孕事件,后有未成年女孩代孕产下双胞胎事件?如何才能解决代孕问题?《法治日报》记者对此采访了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教授王岳、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刘长秋、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童云洪。

法律层面缺乏惩处依据

记者:根据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》,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,以医疗为目的,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、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。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、合子、胚胎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。

虽然我国明令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,但此类事件为何仍时有发生?

刘长秋:最主要的原因是我国针对代孕的立法规制存在不足。目前,针对代孕的明确规定是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》,这只是部门规章,只能规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相关行为,即对于违反该办法的医疗机构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、3万元以下罚款,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罚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对于代孕利益链条上其他相关方的行为,卫生行政部门无法进行惩戒。

在更高规范层面上,国务院没有出台针对禁止代孕的行政法规,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没有出台相应法律。此外,刑法中也没有规定代孕行为构成犯罪。这导致的结果是,由于缺乏法律法规依据,我们在应对代孕时捉襟见肘。例如,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》规定“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”,但刑法中实际上并没有将代孕规定为犯罪,这就使得以上规定形同虚设,无法起到打击代孕的作用。

现实中存在客观需求,也是代孕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。有的人想要孩子,但缺乏生育孩子的主客观条件,比如单身男性,或者因为某些疾病不适合生育的女性,转而寻求代孕满足需要。

利益诱惑是另一个重要原因。在非法中介的操作下,代孕形成一条黑色利益链条,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女性来说,通过代孕获得巨额收入成为一个非常大的利益诱惑,吸引她们参与其中。

记者:在此之前,非法中介一般寻找成年女性进行代孕,如今竟然找未成年女性进行代孕,这带来的危害是什么?

刘长秋:实践中,这应该不会是普遍现象,但是应该高度关注,因为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,不仅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,还会对正常的社会风气和道德底线造成严重的冲击。

加强妇女实名生产审核

记者:针对代孕,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进行治理?

王岳:根据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》,我国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。针对这种合谋性行为,治理之道在于使合谋各方之间形成利益博弈,即实行吹哨人制度,凡是举报代孕违法的人员,政府给予比参与代孕获利还要高的奖励,对代孕行为形成震慑。

如果想杜绝此类代孕行为,不能仅仅处罚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,可以考虑效法这些年对拐卖儿童违法行为的治理方式,对处于优势地位一方,即购买代孕服务一方进行行政处罚,甚至追究刑事责任。

童云洪:治理代孕需要多方协作。代孕涉及医疗机构、医务人员、“黑诊所”(非医疗机构)、“黑大夫”(非医疗机构人员)、“黑中介”、代孕人员、委托人员等,甚至包括境外相关机构,治理职责涉及多部门,所以应该多部门联合打击,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和相互协调义务。

要通过关键药物的源头控制、斩断违法及获利链条、加强实名生产审核、鼓励群众举报等手段,强化预防打击措施落实、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。还要加强国际合作,协力打击境外代孕链条及与境内的勾连。

出台辅助生殖技术立法

记者:2022年1月,国家卫健委在官网公布《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201号提案答复的函》指出:“将通过推动辅助生殖技术立法,对辅助生殖领域管理作出明确要求,严禁辅助生殖技术滥用,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,维护社会伦理道德秩序。及时跟进辅助生殖技术研究进展,适时对辅助生殖技术相关管理办法、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进行修订。”

那么,应该怎样推动辅助生殖技术立法?

王岳: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相关立法。因为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相关行为的监管,不仅涉及卫健部门,还涉及其他相关部门,出台相关立法,能够为各个部门综合治理代孕提供执法依据。或者考虑到降低立法成本,可以修订现行母婴保健法,在其中设专门章节,对代孕等问题予以规定。

童云洪:可以从预防机制、打击措施、责任追究、善后处理、宣传警示等方面加强立法,对医疗机构内和非医疗机构进行的代孕活动,都有系统的法律进行规制,并明确监管部门及其监管责任,使打击代孕做到有法可依;同时,应立法明确怀孕母亲是唯一合法母亲,让代孕者对孩子负责,而对胚胎及生殖细胞提供者在法律上进行否认,让代孕目的落空。

刘长秋:国家卫健委提出适时修订辅助生殖技术相关管理办法、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等,是非常有必要的。但更重要的是,在更高层面上推动辅助生殖技术立法。就我国来说,不管从行政法的角度,还是从刑法的角度,都要对代孕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。

从行政法的角度,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法,至少在国务院层面制定一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条例,为国务院各部门规制代孕提供依据,扫清执法方面存在的障碍。

仅依靠行政法规制代孕,或者依靠民法调整代孕关系,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。根据过去的立法经验,刑法在打击犯罪方面效果显著。因此,可以考虑在刑法中增设打击代孕的相关罪名,明确规定代孕(至少是商业代孕行为)为犯罪行为,借助刑法之力对代孕行为产生威慑,从根本上预防和打击代孕尤其是商业性代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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